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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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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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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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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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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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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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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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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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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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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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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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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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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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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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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和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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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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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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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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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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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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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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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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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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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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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2)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3)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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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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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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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见7.5)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见7.6),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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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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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5)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见7.16)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见7.17)手术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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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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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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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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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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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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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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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未告知的既往症(见7.18);
(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艾滋病(见7.1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7.20)、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从事潜水(见7.21)、跳伞、攀岩(见7.22)、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7.23)、摔跤、武术比赛(见7.24)、特技表演(见7.2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殴斗或醉酒;
(10)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1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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